未及时采取抗感染措施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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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事通上海站记者 杨克元友情提醒: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接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站长现场接待日安排如下:上海为周五,深圳为周六,接待地点详见网页下方联系地址,问路电话分别为:021-32091409或0755-83068897
王女士滑倒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对结果不满,于是诉至法院索赔损失。经市医学会鉴定,其病情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医院赔偿王女士各类损失87818.8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鉴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2008年2月1日,王女士因 “跌伤致右膝疼痛,活动受限3天”入住闵行区一家医院。因对治疗结果极不满意,王女士于去年8月28日诉至法院索赔损失。经法院委托,徐汇区医学会于2009年12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王女士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王女士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于今年5月1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如下:一是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MRI检查,右侧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诊断成立,有行关节镜检查及损伤韧带修补、重建术的指征。医方的手术方式符合治疗规范。二是感染为外科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医方术后连续使用3天抗生素以预防感染符合抗生素使用的规范。患者右膝关节内多处韧带损伤,损伤的严重程度及术后关节内感染是患者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三是患者术后体温持续在38℃左右,局部软组织肿胀明显,医方在发现患者伤口感染后,未采取及时的抗感染治疗措施,导致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与患者目前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愿承担30%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腿伤本是一个不甚严重的摔伤,不想经医院治疗后,自己成了残疾人,目前腿僵直不能走路,只能拄着双拐挪动,一到晚上创口疼痛不已,难以入眠。精神上的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还花费了许多费用。医院不负责任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故要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赔偿各类损失47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诉权。
医院辩称,对王女士的症状表示同情。王女士存在手术指征,需要手术治疗。手术后体温未降,这在医学上涉及生理学、病理学、医药学,且人体之间存在差异。两份鉴定结论差异很大,故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现认可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但王女士主张的赔偿项目的标准都应该按医疗事故条例来计算,愿意按30%承担。
法院:被告赔偿9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该起病例经徐汇区医学会鉴定,王女士不服后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分析,上海市医学会所作鉴定书的证明力大于徐汇区医学会所作鉴定书的证明力。
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并以30%比例进行赔偿。王女士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按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事故构成三级丙等事故,根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根据审核,王女士的各类损失计29万余元,医院应按30%赔偿即8.7万余元进行赔偿。医疗事故又给王女士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结合伤残等级、医方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