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专章规范医疗行为

2010-7-1 18:23:00  阅读:116 作者:不详  来源: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   字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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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无锡日报》报道,随着《侵权责任法》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几天,无锡市人民医院的一线医务人员手捧学习材料,仔细研读 《侵权责任法》,院方还考虑出试卷来验收学习成果。

    “大家都很重视这部新法,因为里面的条文和医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医院的封医生说。

    上周末,该院专门从广东聘请了国内卫生法律界有广泛知名度的律师袁安,为医生们上了好几堂法律课,结合日常医疗行为,一一解读哪些行为有侵权嫌疑。

紧急情况下医院可“擅自”抢救

    相关案例: 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 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解读:这一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

    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

    不过律师也提醒, “紧急救治权”不能滥用。

不必要的检查可以认定为侵权

    相关案例:今年5月,一网友在某社区论坛里发帖称, “五一”期间,自己两岁的女儿回荆门,患感冒发烧,体温达到40℃,扁桃体也出现了化脓,住进湖北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院一个星期里,女儿每天要打5瓶点滴。后来的收费单显示,医院为患儿做了43项检查,其中包括乙肝、肝功能等等,光检查费就花去1000多元。

    最令人惊讶的是,检查项目中还有 “梅毒”。

    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律师解读: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属于医疗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