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故意杀人 被告人突翻供坚持无罪辩护 律师险遭陷害

2009-10-14 18:09:00  阅读:436 作者:  来源: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   字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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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吴京堂

    被告人被控杀人,但在会见时突然翻供,大声喊冤。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案件的疑点越来越多。于是,我在开庭时提出了 “疑罪从无”的辩护观点,作无罪辩护,检察院不得不将案件撤回补充侦查。

    孰料此时,噩运也在悄悄向我逼近。

    后来阅卷时我才发现,检察院并未对案情再做新的侦查,而是将侦查方向转向了 “律师伪证罪”,即被告人在律师指使下翻供。就此检方不但讯问了被告人,还对同监舍的六人作了询问……

小村庄里的凶杀大案

    最初接手这起案件时,我以为像很多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即便是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我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尽到了心意。

    初看起来,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性质又十分恶劣,被告人似乎是必死无疑了。

    摆在我面前的起诉书,展现了被告人宁国平杀人犯罪的血腥事实: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宁国平于1998年6月来到宁安市宁安镇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人独居生活的李宝营,在谈话过程中李宝营曾流露出自己有钱,宁国平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同年10月下旬某日上午,宁国平来到李宝营家,趁李宝营看电视不备之际,拿起李家屋内的小斧子,朝李的头部猛砸数下,将李当场杀死。尔后宁国平擦洗了现场和斧子上的血迹,将李的尸体抛入李家院内的菜窖中,并将擦拭血迹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宁国平在李家翻得紫色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因电视机白天拿走不方便,他用李家的锁头锁上房门,拿走钥匙,逃离现场。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国平再次到李宝营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拿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20元。被害人李宝营经法医鉴定为: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宁国平销售赃物电视机的线索,侦破了这起案件,将宁国平抓获归案。

会见时被告人突翻供

    按照刑事辩护案件的通常程序,我首先到法院阅卷。

    摆在面前的是厚厚两本侦查卷宗,详细记述了被告人杀人犯罪的事实。浏览了一遍卷宗后,我开始从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和目的、动机及相关证据方面着重摘录了被告人的供述、有关的证人证言等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经过整整半天的工作,我完成了几十页的摘卷笔录。

    按照我原先的安排,下一个程序该是到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随后,我要整理一下辩护思路,以便到法院出庭发表辩护意见。之后,这次工作就算是完成了。

    来到看守所,管教将被告人宁国平带入提审室内。

    站在我面前的宁国平很不起眼,身高只有一米六十左右,而且比较瘦弱,和我原先的想象有很大差异。

    更出人意料的是,我刚开始讯问,宁国平就否认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他只承认自己盗窃了被害人的电视机,其他什么事也没干。

    对于他这样的表示,我既有点惊讶又有点怀疑。但是随着会见的进行和宁国平的叙述,案件中逐渐显现出诸多疑点。

    宁国平说: “我要是想劫财,为什么自己不准备杀人工具,而是用被害人李宝营家的斧子?就是用李宝营家斧子的话,我如果要杀人,也应该用斧刃砍,不可能用斧背砸。从身体来看,李宝营有一米八十,我只有一米六十,还不到一百十斤重,从正面肯定打不着他,可起诉书中却说李宝营是额骨被钝器打击;我如果真的杀了李宝营,跑还来不及呢,怎么可能几天后又到杀人现场去偷彩电……”

阅卷发现疑点多多

    由于宁国平的说法的确有合理之处,我改变了原先的计划,决定再到法院查阅一下卷宗。因为虽然此前我已经对卷宗材料作了摘录,但是根据被告人突然翻供的情况,我还需要详细研究一下宁国平在数次接受讯问过程中供述的内容,以及证人证言和有关物证所能证明的事实,看看从中是否能寻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侦查卷宗中,侦查人员为宁国平作了三份讯问笔录。在这三份笔录中,我发现宁国平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宁国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载: “李宝营欠我3000元钱, 10月下旬某日,我去李宝营家要钱。我和他喝酒喝多了,他耍赖想少给我1000元利息,我不同意就和他吵了起来。我打不过他就抄起炕边的一把小斧子向他头上砸去,砸了几下,他倒在地上就不动弹了。”

    可是,他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的记载就完全不同了: “我欠李宝营1000元钱。 10月下旬某日,我到他家去还钱时我们喝多了酒,每人喝了一斤多,就吵了起来。他来打我,我打不过他,就拿起炕边的一个小斧子,向李宝营的头部砸……”

    宁国平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对于杀人原因的叙述基本和前一次相同,但过程又起了变化: “我欠李宝营1000元钱。那天我去给他还钱,和他喝酒喝多了,就和他吵了起来。他从窗台上拿起了一把菜刀朝我抡。在他抡空时,我拿起炕边的斧子向他的头上砸去,看他倒在地上就又砸了两下,他就不动了。”

    显然,虽然三次供述的结果都是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斧子砸死了被害人,但是这三次供述的杀人原因及过程却不同。如果按照最后一次供述的说法,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了。

公诉方几无直接证据

    我一边细读案卷,一边不断思索着。我忽然发现,即便是三次都提到的 “喝酒”情节,在证据上也存有严重的疑点。因为卷宗中的被害人尸体检查报告中记载,被害人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

    另外,本案杀人犯罪的主要物证——那把斧子上,竟然没有发现被告人宁国平的指纹或者其它与被告人相关的痕迹。经过法医鉴定,也没有检查出被害人李宝营的血迹。

    这就是说,除了宁国平供述这把小斧子是杀人工具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它与案件相关。那么,死因鉴定所说的 “被害人头部额上方遭钝器打击”,其中的 “钝器”就不一定是这把小斧子。

    本案的另一物证是宁国平穿走的被害人的一件夹克衫。经过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宁国平或李宝营的血迹及其它痕迹,这份证据也缺乏与案件的相关性。

    本案中的一个重要证人是宁国平在案发前一个月雇用的保姆周英。卷宗中有两份周英的询问笔录。第一份笔录中记载: “一天中午,他 (宁国平)搬回家一台彩电,我看他唇、脸都出血了,问他怎么弄的?他说:跟别人打架了。”侦查人员问道: “他穿的衣服上有血吗?”周英回答:“他的衣服换了,穿的衣服没有血。”第二份笔录的前半部分与第一份基本相同,但改变了衣服上是否有血的陈述: “他回家后换了一大堆衣服,衣服上有血,我要给他洗,他说要自己洗。”

    周英的证言前后矛盾,为什么会改变?我认为不可能是没有看清楚,因为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分析,被告人衣服上的血迹应当是非常醒目的,脸上及身上的伤也应当是非常明显的。

    本案的其他证人证明,案发期间宁国平脸上及手上有小口子,被告人说是与人打架时造成的。还有人证明在案发后,宁国平突然好像有钱了,欠小卖店的账也还上了,并且每天都喝得醉醺醺的。可是,这些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都不大。

检察院撤案补充侦查

    经过深入的分析,案件的疑点已经很明确了,我对此进行了梳理,准备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如期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宁国平就如会见我时一样翻了供,否认自己杀人。审判人员和公诉人都感到很吃惊。尤其是公诉人在前不久审查起诉时曾反复向其交待,要认罪服法、认罪态度一定要好,否则肯定要判死刑。现在被告人突然翻供,公诉人显然有些措手不及。

    在发表辩护词时我表示:对本案被告人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其供述这一项,而被告人几次供述的内容又存在前后矛盾及虚假的情况,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的间接证据,如电视机、被害人的夹克衫、斧子、周英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等等,初看似乎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但细究起来,这些证据本身也存在前后矛盾及虚假的情况,并且缺乏与杀人案件事实的相关性。

    据此我认为,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控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接下去的法庭调查过程中,我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反驳。因为准备充分,对卷宗中的证据或者某句话在第几页,与此相矛盾的证据在卷宗的第几页,我都了如指掌。

    最后陈述意见时,我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庭应判决宁国平无罪。

    这时,法庭上的气氛变得非常紧张。首先是被告人翻供否认杀人,现在律师又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这一切来得这么突然,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既没有招架之功,更没有还手之力。在第二轮法庭辩论过程中,仅仅简单重申了一下已经说过的公诉意见,庭审便草草收场。

    法院宣布休庭。随后,检察院不得不将案件撤回,进行补充侦查。

险遭“律师伪证罪”陷害

    此时我并没有想到,对辩护工作的认真负责,险些给自己惹来灾祸。

    后来我得知,在第一次会见宁国平后,他回到监区便开始大声叫喊:“我现在要开始翻供了,律师要帮我找无罪的证据。我不承认杀人。”检察机关由此怀疑是我指使被告人翻供。他们在补充侦查的同时,秘密地对我的 “律师伪证罪”进行了侦查。只不过,当时我对此丝毫没有察觉。

    几个月后,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法院决定第二次开庭。开庭前,我照例到法院去阅卷。当我看到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材料时,惊出了一身冷汗。原来,所谓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都是针对我与宁国平之间是否有串通翻供的事实进行侦查的。

    比如,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宁国平又进行了讯问。主要内容是:你为什么翻供?你在什么时间开始翻供的?律师会见你时都和你说了什么?怎么说的?是不是律师让你翻供的?……

    随后,侦查人员又对与宁国平同一监舍的其他六名在押人员进行了询问。主要内容是:宁国平在入号时是否承认杀人犯罪?他是在什么时间开始翻供的?宁国平说律师跟他说了什么?是不是律师让宁国平翻供的?……

    万幸的是,宁国平及与他同一监舍的在押人员都没有承认是律师让他翻供的。

    宁国平虽然是正在接受法院审判的被告人,但在这时,他的身份却变成了证人。如果宁国平或其他六名在押人员瞎说一气,我肯定会遭遇不可想象的麻烦,想起来不免让人后怕。

    这段遭遇也体现出我国律师的执业风险所在。尽管我在办理本案之初也很慎重,会见被告人时,特意安排了两名以上律师在场,并制作了会见笔录,对被告人也避免有引供诱供的表述,但执业风险还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次开庭与第一次开庭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虽然检察机关将矛头指向了律师,但是我依旧初衷不改、仗义执言。在法庭上,我仍坚持本案证据不足,指控杀人犯罪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

    法院在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宁国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相对我的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观点来说是太重了,但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来说,被告人宁国平毕竟保往了一条性命。因此,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千恩万谢。但是,律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及遭受的执业风险,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不可能体会到的。